昆明学院数字校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4-06-0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学校数字校园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推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和信息化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高等学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校园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整合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构建高效、稳定、安全的数字校园服务体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信息化建设。数字校园建设是指直接应用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等,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信息资源、信息素养、应用服务、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基础设施指校园网络、数据中心、教学环境、基础应用平台、基础数字管理平台等;信息资源指基础数据、业务数据、数字化教学资源、科研资源、文化资源等;信息素养指数字校园用户运用信息化手段、技术、数据等的基本素养和能力;应用服务指学校统一提供的基础应用服务、数字校园人机交互界面、校园运行业务系统、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业务系统与应用;网络安全指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信息系统安全、信息终端安全、数据安全、内容安全及安全管理等;保障体系指组织机构、人员队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经费保障、运维服务和评价体系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数字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校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五条 信息中心在数字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

(二)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监督;

(三)信息资源的归集、存储、治理、共享和利用,统筹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和规范;

(四)信息化基础设施、基础平台、公共资源的统筹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

(五)为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信息化项目需求确定、项目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生产、数据及系统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方案制定、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保证信息资源的有序归集和共享;

(二)负责本部门业务流程信息化梳理、优化和再造;

(三)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所产生的数据采集、校核、更新、维护,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信息资源质量责任。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负责人,全面负责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整体工作。各部门应注重信息化队伍建设,指定在编在岗的专职人员担任信息化工作专员,并向信息中心备案。信息化工作专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培训、维护和安全,配合完成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全校师生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参与者和使用者,享有不断提高自身信息素养,使用学校信息化建设成果,对信息化建设工作反馈问题、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标准规范

第八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化项目均须满足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标准规范:

(一)符合学校信息化总体建设规划;

(二)业务系统的数据编码应遵循学校统一信息标准;

(三)所有业务系统产生的数据和信息资源产权归学校所有,各业务系统产生的数据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基本原则。信息中心负责做好全校数据的采集归集和共享使用工作;

(四)业务系统应按照学校数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学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业务系统之间原则上不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进行整合;

(五)业务系统涉及校内使用者用户身份认证的,应使用学校统一身份认证机制进行验证;

(六)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业务,应整合到学校线上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申请、办理和反馈;

(七)业务系统中包含移动应用的,应统一融合到学校移动应用端,不得另行建设移动应用程序;

(八)需要建设网站的,应统一使用学校站群系统建设;

(九)有消息推送需求的业务系统,应通过与学校统一消息平台对接实现消息推送功能;

(十)公共网络基础设施由信息中心统一建设、统筹管理,各部门不得自行建设;

(十一)项目建设部门应根据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规定,落实网络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在项目建设的同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采购的设备及软件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化项目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信息化产品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各建设部门根据信息化建设需求,编制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提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结合学校信息化总体规划,对项目的需求合理性、方案可行性、标准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立项意见。对建设内容属于公共类信息化基础设施、整合类信息系统建设的项目还应按上级要求报市工信局进行立项论证,取得立项批复后方可建设。

第十条 项目入库和排期。通过信息化审核的项目按照学校规定编入项目库排期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的预算申报及经费使用按照学校预算和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由项目建设部门按流程申请和使用。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所涉及设备和软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对预算经费大于二十万元(含)的项目、报市工信局批复立项的项目,由项目建设方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部门初验。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初验,查验项目建设目标是否实现。涉及业务系统建设的应同时向信息中心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软件测评报告。项目通过初验后进入试运行阶段,原则上运行周期不低于两个月,对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由建设部门督促承建单位解决直至项目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校内验收。部门初验完成后,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内验收。

第十六条 校外验收。对于经市工信局立项批复的项目,在完成部门初验、校内验收后,还须按市工信局规定,组织完成市工信局的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视为项目验收完成。

第七章 项目安全维护

第十七条 学校在用信息系统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信息中心负责基础网络和公共信息系统的技术安全防护,对所有在用网络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对有安全隐患的系统开展督促整改;各部门负责其主管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内容安全,做好数据维护、数据备份、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进入运维阶段后,项目建设部门应收回项目承建单位所有系统权限。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安排本部门信息化工作专员负责业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包括业务层面的维护管理、系统使用推广、系统数据安全管理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责任。信息中心对项目运行效果和安全状况进行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建设项目无法通过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中涉及安全保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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